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 罚〔2015〕191号
案件名称:赵新楼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新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梁各庄村香河肉饼驴肉火烧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食用肉饼和砂锅米线后两人均出现腹泻现象,2015年4月17日上午执法人员到达事发地点进行调查,发现肉饼和米线原材料感观性状正常,但该餐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21日期间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500多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