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70028号
案件名称:金财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金财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3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408号阿田大虾餐厅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3月5日调查核实,金财安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店保存有所销售食品的进货方许可证件和检测报告的复印件。金财安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3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金财安商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15年3月5日);负责人金财安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3月5日);情况说明(2015年3月5日);询问调查笔录(2015年3月5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