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33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卖场云岗店涉嫌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卖场云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于2014年6月3日从北京市朝批华清饮料有限公司以4.82元/袋的价格购进24袋“恒康食品”牌规格108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7日)的麻辣花生,总购进价为115.68元。当事人在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卖场云岗店以6.7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12月3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恒康食品”牌规格108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7日)的麻辣花生24袋,取得经营额160.8元。货值金额160.8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45.12元和于2014年3月12日从北京德盛茂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9.25元(规格/210克)袋的价格购进24袋“喜尔香麻辣花生” 规格210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1日),总购进价为222元。当事人在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卖场云岗店以11.8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12月3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喜尔香麻辣花生” 规格210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1日)24袋,取得经营额283.2元。货值金额283.2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6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