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01 号
案件名称:李红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主食的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红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4139822
法定代表人:李红波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现场制售大饼等主食的餐饮服务活动,你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主食的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截止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采购食品原料金额为2246元,你单位称其采购的食品原料家用和经营用未分开,营业收入约为916元,剩余1袋面粉采购金额约为88元,违法所得约为916元,你单位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约为1004 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