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70005号
案件名称:郭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郭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月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康乃馨小区南门开设饭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无营业收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