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20032
案件名称:刘长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长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6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房山区西潞街道北潞园社区健身广场南侧顺鑫祥饺子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接到举报后,经过执法人员检查,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自2015年6月1日到2015年8月6日被查获之日,其货额金额共计7000元,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