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44号
案件名称:李财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财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财茂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李财茂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郝家府村大门口300米的羊蝎子火锅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营业时间为二十一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