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91
案件名称:张永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永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2015年8月1日到2015年8月25日,共购猪肉205斤。进货价10元/斤,以15元/斤价格销售,销售200斤,剩余5斤,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3075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