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40号
案件名称:江青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江青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编号为:【电】S2014103657),内容为举报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9号乐天玛特超市正门外围西侧的无名小吃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2014年11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9号乐天玛特超市正门外围西侧的无名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江青豹经营的无名小吃店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1月10日,江青豹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9号乐天玛特超市正门外围西侧的无名小吃店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大米2公斤,大豆油1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3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