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49 号
案件名称:张朝(北京快捷客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朝(北京快捷客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办理延续,许可证过期后未重新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04月17日至2015年04月2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18号I段-110号冠名为北京快捷客餐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2015年04月27日被查获时止,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