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7号
案件名称:张墨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墨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墨菊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0月13日,杨镇食药所接投诉举报后前往顺义区杨镇地区汉石桥公园正门北300米路东张墨菊经营的开心庄园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张墨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有面粉2袋(10kg/袋),菜板1个,蒸笼5个,盆1个,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告知当事人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及原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