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077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凯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凯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啸天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水口子村51号当事人的酒店内部,设置餐厅,向住店的顾客提供早餐服务,当事人虽然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但与当事人上述营业场所并非同一地址,当事人对外使用名称为“如家酒店六里桥地铁东站店”,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地址上对外使用名称为“龙兴面馆”。经营期间,当事人分别从“北京思晶永胜商贸中心”及“北京佳升兴盛商贸中心”购进袋装速冻馄饨、速冻包子、大米、鸡蛋及榨菜,通过粥锅、电饭锅等工具、设备进行加热、蒸煮,在酒店内向住店的客人分别提供有偿及无偿的早餐服务,其中有偿早餐服务提供了260份,每份18元(其中有一份11元、两份各16元),共计取得营业性收入4669元;向顾客提供赠券的无偿早餐服务1327份,按照18元每份的价格折合金额23886元,截止2015年3月9日,当事人经营的早餐食品及食品原材料等并无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669元。当事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包括蒸包柜1个、电饭锅1个、粥锅1个,自助餐器皿3个、碗50个、勺50个、盘子40个、碟子40个、案板2张、菜刀3把(折合1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