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67号
案件名称:何节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何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开设的招牌名为大风车幼儿园内的食堂,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货值金额7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