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50号
案件名称:胡祝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祝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于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9月14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取名“金苹果蛋糕房”的字号,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4号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35平方米。当事人从丰台区岳各庄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各种糕点和蛋糕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你共取得营业性收入500元。至2015年9月14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获得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刀1把、夹子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