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38号
案件名称:北京民新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民新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571939-8
法定代表人:陈永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民新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168号员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270平米。经核实调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4日,北京民新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168号员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2把、盘子20个、碗30个、食用油2桶,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未建立原料购进及营业记录,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8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