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90041号
案件名称:胡永德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永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毅、张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胡永德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三家店火车站东侧三局四处材料厂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时使用的炒锅1个、不锈钢盆3个、菜刀2把、不锈钢托盘1个、瓷盆1个予以扣押,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胡永德经营的餐馆于2015年3月20日开始营业,由于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根据对胡永德的询问调查,货值金额认定为人民币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