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90068号
案件名称:肖鹏胜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肖鹏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肖鹏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里坨食药所接到石景山区食品稽查分队转办的投诉,投诉编号:【电】S2015042755,投诉内容:来电人潘金生先生举报位于石景山区五里坨街道办事处旁的五里坨旧货市场旁的兰州拉面家常菜餐馆,涉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违法经营, 要求相关部门调查该餐饮企业。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毅、张敏接到举报后对该餐馆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肖鹏胜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路东街北路24号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时使用的炒锅1个、炒勺1把、菜刀2把、瓷盆4个个予以扣押,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肖鹏胜经营的餐馆于2015年3月底开始营业,由于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根据对肖鹏胜的询问调查,货值金额认定为人民币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