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80015号
案件名称:徐晨阳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中餐的行为案
当事人名称:徐晨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晨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举报北京市西城区四川营14号刘记火锅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8日到北京市西城区四川营14号对徐晨阳经营的刘记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徐晨阳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中餐。检查时现场发现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羊肉片15斤、白菜4斤;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刀1把、碗20个、筷子20双、火锅5个、芝麻酱2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