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50602号
案件名称:韩庆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韩庆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朝阳区石门村路西侧平房的“麻辣烫”餐厅进行检查,发现该餐厅经营者韩庆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