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98号
案件名称:方勤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方勤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2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区6号楼底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内容主要为包子,当事人经营期间共取得营业性收入300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材料和工具有: 蒸笼15个、菜刀一把、肉馅5斤。现场发现包子半成品一屉、鸡蛋20个。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4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