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40532
案件名称:王靑玲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靑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王靑玲在北京市朝阳区科学园南里西街五建小区南沙滩20号楼4门102,开设标牌为“晋香缘的士快餐”的餐饮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于2015年7月18日至7月19日期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制售快餐,违法所得200.00元;现场查封扣押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材料4种,价值41.50元,查封扣押食品经营工具2种8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