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告【2015】300003
案件名称:牛俊福(北京金马勺餐馆)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名称:牛俊福(北京金马勺餐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牛俊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怡馨家园37号楼37-08牛俊福经营的北京金马勺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内发现1袋已经打开并使用过的规格为60g的预包装食品“新糖”无标签。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12日从望京一超市内以16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袋规格为60g的预包装食品“新糖”,货值金额共计16元, 截止201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该袋“新塘”只使用了1次约使用了10g,用于制作大酱汤1份,因顾客对其味道不满意,因此没有收钱,也没有再使用该袋“新糖”制作其他菜品,因此没有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