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38号
案件名称:北京爱江山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爱江山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062339
法定代表人:辛子相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玮(证件号:57040150)、赵洋(证件号:57040152)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正福寺2号的北京爱江山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于2012年7月19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12110108009099,有效期限为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9月25日进行停业装修,未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9月26日开始恢复营业,期间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 2015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超过经营期限仍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现场对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福临门大米3袋(5千克/袋)、福临门玉米油3桶(3升/桶)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原料是在超市购买的,未留存票据;现场发现的剩余原材料福临门大米20元/袋,3袋共计60元;福临门玉米油60元/桶,3桶共计180元,货值金额共计24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经营收入3250元,违法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49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