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90号
案件名称:王玉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玉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6月1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把庄子村30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内容主要为盖饭、面条,因未留存销售票据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营期内营业性收入数据。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材料、工具有: 面条2袋、大米50斤、盘子5个、碗5个。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因无法认定当事人营业性收入,认定其未取得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1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