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7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三里屯一中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三里屯一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83934-X
法定代表人:夏志清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日至11月28日在朝阳区幸福村路41号幸福村校区制售职工餐,未收费。现场检查未发现收入票据,无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无待售的食品成品、半成品以及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从业人员1人未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条第2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