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02号
案件名称:郑承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郑承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承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金关北二街3号院2号楼102室的 “东方宫兰州牛肉拉面”进行举报核实。经查,当事人郑承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餐馆,经营面积369㎡。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有:锅2个、菜刀3把、洗菜盆4个、勺子2把、牛肉10 kg、面粉15 kg、大豆油10L,未发现饭菜半成品、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29日、30日,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799元,获取违法所得703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