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4号.
案件名称:高付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付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付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四村顺沙路南20米高付军经营的餐馆进行投诉举报核实检查。经查,当事人高付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餐馆经营面积60平方米,现场有厨师1名、服务员1名,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2把、炒锅1个、高压锅1个、餐盘20套、竹签100根、大米10公斤、食用油2.5升、酱油半桶(1.6L/桶)、醋半桶(4.9L/桶)、食用盐4袋。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00元,获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