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67
案件名称:郝志欣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郝志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红岩全祥农副产品市场北2号郝志欣经营的郝志欣鸡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原料、设备。经调查核实,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郝志欣主要从事经营鸡肉活动,期间未建立台账,未留存购进票据,郝志欣自述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期间货值金额为6000元,获利2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