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090149号
案件名称: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保健食品
当事人名称: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156358-0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桥梓村北150米(国税五所北200米)的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你企业批号为H15020307818、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3日的颐园牌蜂胶灵芝孢子软胶囊(国食健字G20110086)有擅自更改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的情况,经核查颐园牌蜂胶灵芝孢子软胶囊的委托加工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该企业生产指令单,证实该批次颐园牌蜂胶灵芝孢子软胶囊是由批号为H14032007818、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有效期24个月)的颐园牌蜂胶灵芝孢子软胶囊更改而来,共计50套(200瓶,规格为500mg*90粒/瓶),每套销售价格为150元,除该企业品管部抽取16瓶监测以外均已销售,无库存。当日,我局责令你企业立即停止更改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和于2015年8月21日前召回批号为H15020307818的颐园牌蜂胶灵芝孢子软胶囊。201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企业进行检查,你企业已召回批号为H15020307818的颐园牌蜂胶灵芝孢子软胶囊共计38套(152瓶,每瓶37.5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700元),入库封存在不合格区,有8套(32瓶,每瓶37.5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元)已销售、使用,未能召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