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99号
案件名称: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9360833
法定代表人:齐秀滨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高仁路6号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内部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食堂,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4把、炒锅2个、大米25公斤、食用油5公斤、酱油1桶、醋1桶、食用盐5袋。经批准,我局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调查,由陈万田、王宏义承办此案,至2015年4月23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自2015年3月10日到2015年3月19日,就餐人数70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018元,由于免费向员工提供食餐,所以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