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50009
案件名称:安徽省首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安徽省首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任俊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4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顺义区杨镇破锣口村安徽省首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居看守所用房等16项工程的工地食堂检查发现该公司开办的工地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有碗10个、勺1个、菜刀2把。东古牌一品鲜酱油3桶、龙门米醋2桶、深井碘盐3袋。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食堂自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13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食堂面积为50平方米,就餐人数为30,违法经营时间共计7天,餐标为10元/人,因免费为工人提供早、中、晚餐,故无非法所得,剩余原料折合45元,因此货值金额共计21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