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40004号
案件名称:祁淑英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祁淑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7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玉泉西日杂商亭2幢平房南起9号祁淑英经营的独味烤猪蹄一品鸭货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3月18日调查核实,祁淑英自2015年3月15日开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烤猪蹄和鸭货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面板1块、铁锅1个、金狮牌酱油1瓶(250ml/瓶)、福临门牌大豆油1桶(5L/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60元,经营期间无违法所得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