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98 号
案件名称:刘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刘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2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涧头村委会西200米经营“麻辣渝府”饭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自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28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