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40648
案件名称:包海龙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包海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包海龙在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甲6号院2-1,开设标牌为:“小主大盘鸡”的小吃店,与2015年7月28日至7月30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现场制售食品大盘鸡、大拌菜等,违法所得300.00元;现场查封扣押其用于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材料4种,价值204.00元,现场查封扣押食品违法经营工具切菜板1个、菜刀2把、不绣钢盆3个、不锈钢盘1个、铁锅2个、锅盖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