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01号
案件名称:易晓慧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易晓慧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易晓慧
主要违法事实: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处理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甲62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前去检查,发现当事人易晓慧(身份证号:430404197712190527)在此地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美味鲜酱油760mL x1瓶、上海白醋500mLx1瓶、李锦记香辣酱205克x1瓶、鱼生寿司本味鲜200mL x1瓶、深井碘盐400 gx2袋、半球电饭锅1个、塑料碗14个、盘子4个、烧烤架2个、菜刀1把,现场发现“括弧烧烤餐厅”菜单1本、记录顾客消费情况的“结账明细单”7张。 经查,易晓慧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859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108元。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现该店的违法行为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立即改正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