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20011号
案件名称:陈咸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陈咸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咸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7日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处理单,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新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于2015年5月14日到投诉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52号发现当事人陈咸生(身份证号:430423195212202210)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具、原料:干米粉3kg、盘子5只、勺(炒勺)1把。现场餐桌上见点菜单5张,上面有“米粉、小炒、盖饭”等60种菜品。现场检查未见收银小票。现场检查操作间未发现有制作好的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