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 2015〕190015号
案件名称:韩志强(川渝小吃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案
当事人名称:韩志强(川渝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5日10点00分,我局2名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57号韩志强经营的(川渝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查封扣押涉嫌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工用具和食品原料:菜刀1把、菜墩1个、餐盘15个、汇福牌大豆油2. kg、大米3 kg,(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