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5号
案件名称:王振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振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30日,王振雷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杨家洼小区19号商业楼C段东一门经营的“致青春烧烤时代”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