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14号
案件名称:刘连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连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1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定安东里路西侧连云包子铺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5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刀1把、面粉5公斤、大豆油8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