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92 号
案件名称:刘彦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彦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刘彦军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61号小吃店(黄焖鸡米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50平米。经核实调查,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5月5日,刘彦军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61号小吃店(黄焖鸡米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2把、盘子20个、碗20个,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未建立原料购进及营业记录,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