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82号
案件名称:赵海峰(北京同顺阁美食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海峰(北京同顺阁美食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8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7号国能大厦一层101室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内容主要为米饭、炒菜,当事人经营期间共取得营业性收入1000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材料和工具有: 铁锅2个、大米10斤、盘子7个。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10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