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02号
案件名称:张英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英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2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村京顺峰饭店对面经营“金手勺百姓生活菜馆”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瓷碗30个、案板2个、切刀2把、筷子30双。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当事人经营食品货值金额9000.00元;生意一般,获利1000.00元。没有进货票据,也没有建账。据当事人提供其为企业的下岗职工,希望能从轻处罚。该案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4年12月29日正式立案,并责成刘杰、赵凯承办,此案于2014年12月29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