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718-X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金沟河分公司销售的“半岛小渔村鲜烤手撕鱿鱼翅108g”,其外包装声称其配料鱿鱼富含人体必需的多种氨基酸,还含有大量的牛黄酸等字样,但未标示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经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金沟河分公司实为北京金泰恒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海淀金沟河分公司。“半岛小渔村鲜烤手撕鱿鱼翅108g”产品的背面标签标注友情提示:鱿鱼营养价值很高,是海洋赐予人类的水产蛋白,富含人体必需的多种氨基酸,且必需氨基酸组成接近全蛋白,除富含蛋白质和人体所需的氨基酸外,鱿鱼还含有大量的牛磺酸,是一种风味很好的海产品,但是鱿鱼是发物,患有湿疹、荨麻疹等疾病的人忌食。但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氨基酸”、“牛磺酸”的具体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的要求: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再查,当事人经营的2014年2月28日生产的“半岛小渔村鲜烤手撕鱿鱼翅108g”,经核实该批次经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编号为No 020-WSP142116G的检测报告显示经检验其脂肪含量为5.1g/100g,而其标注的脂肪含量为3.6g/100g,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的要求: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120 %标示值 。另外营养成分的能量单位应为kJ,但其标注的的能量值单位为KJ,亦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范要求。又查,大连昕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半岛小渔村手撕鱿鱼翅”在当事人的商品号是6933230000448。当事人于2014年3月12日购进2014年2月28日生产的“半岛小渔村鲜烤手撕鱿鱼翅108g” 30盒,进货价是14.6元/盒,销售价是22.2元/盒,到2014年3月29日全部卖完,货值金额666.0元,违法所得为228.0元, 均含税,尚未纳税,已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