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26号
案件名称:刘卫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卫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批转举报后赴当事人租赁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翼之城6号楼106室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2月6日开始提供刀削面类中餐服务,不提供早餐,截至检查时,共计经营4天,营业性收入为200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面粉、食用油等食品原料(240元),菜刀、案板等工具设备,予以扣押。现场未发现饭菜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4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