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0340号
案件名称:屈京坤(北京屈京坤商贸中心)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屈京坤(北京屈京坤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201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样送检,2015年2月11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15FX18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5年2月1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2015年1月23日从香河县建军清真肉类加工厂以每公斤46元价格购进牛肉300公斤,在经营场所以每公斤48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当天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14400元,获利600元,未缴纳税金。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0元,货值金额为14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