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40036号
案件名称:田红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红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为25㎡,共有2名从业人员。经营猪肉大葱肉饼、韭菜鸡蛋馅饼、小米粥,售价分别为10元/张、10元/张、0元/份,销售数量分别为20张、10张、25份。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锅1个、铲子1把、面粉1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未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1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