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00018号
案件名称:江苏新空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江苏新空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20925000020014
法定代表人:李有筛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20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电力科学研究院,你单位经营的江苏新空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大米3袋(50斤/袋)、猪肉25斤、蔬菜30斤、食用油2桶(27斤/桶)、刀2把、案板2个。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因易腐烂变质,经过你的同意,对猪肉25斤、蔬菜30斤已进行销毁的先行处理。经调查核实你自述违法经营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0日,营业期间违法经营的收入为7800元,即违法所得为7800元;现场发现的3袋大米(50斤/袋)的进价为110元/袋,猪肉25斤的进价为10元/斤,蔬菜30斤的进价共为75元,2桶食用油(27斤/桶)的进价为120元/桶,一共895元,即剩余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895元,货值金额共8695元,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