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60002号
案件名称:刘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三里对刘巍经营的名品大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刘巍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5年03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03月29日至2015年03月3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该餐馆经营面积50 平米,从业人员2人。当事人经营期间,未营业性收入,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和半成品库存,无剩余原材料。现场无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等物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