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15号
案件名称:吴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批转的举报单,并于2015年3月25日进行了现场检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1号的南城香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案板1个,油10升,大米10公斤,折合175元。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收入金额为450元,货值金额为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