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字[442]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能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4月18日至4月28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海蜇丝,2014年4月28日经我局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上述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铝(干样品)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认定你单位销售的上述食品为不合格产品(详见《检验报告》140428—GSJ—089)。截止至2014年4月28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产品4.7公斤,销售0.75公斤,违法所得15.7元。库存3.95公斤,货值59.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13